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三讀/5年後 醫院禁做殯葬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三讀/

5年後 醫院禁做殯葬

大綱介紹: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讓醫院退出殯儀服務市場、寺院附設納骨塔就地合法化等爭論十多年未解決的老問題,獲得終極解決。

詳細介紹:

清明節到寺廟納骨塔掃墓的人群大排長龍。(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本篇報導轉載自自由電子報〔記者施曉光、曾韋禎/台北報導〕2011/12/15

450座寺廟納骨設施 就地合法

依新修正規定,現存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以前募建及私建後變更登記為募建的非法寺院納骨設施,全部可以繼續使用,全國醫院則在民國一五年年底之後,一律不得再設殮、殯、奠、祭設施,讓醫院回歸醫治病人的本質。

之前「殯葬管理條例」立法明訂,自公布施行前設立五年以上的寺院、宮廟、教會附設公墓與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規定,但二年緩衝期早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至今多數仍未符合規定,因地方政府認為執行有困難,內政部決定將這些設施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分。

朝野確定修法讓這些設施就地合法化,繼續使用,但有損壞的只能原地修建,不得再增加高度、擴大面積或拆除重建。內政部指出,上述宗教團體附設殯葬設施就地合法的部分,目前全國約有四百五十座。

醫院不得拒絕家屬領屍、停屍

長久以來,部分大型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並委外經營,但依「醫療法」規定,醫院應以傷病診療為主,因此這次修法明訂醫院不得再附設這些設施,並明訂落日條款,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的設施,只能再繼續使用五年,且不得擴大規模。

同時,考量醫院曾經發生業者「搶屍」(搶生意),本條例明訂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家屬或其委託的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也不得拒絕使用供助念、悲傷撫慰之用的屍體暫時停放空間。內政部強調,醫院未來還是可以有助念室。

禮儀業須經核准才能賣生前契約

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條例還強化生前契約規範,增訂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販售,違者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此外,還對從事殯葬服務業者資格規定,擴大排黑條款範圍(增訂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防杜黑道介入殯葬業,並增列殯葬服務業自行或委託銷售公墓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契約,都應公開銷售通路資訊。

擴大從事殯葬業排黑條款範圍

在強化殯葬設施經營管理方面,業者未來必須加入所在地殯葬服務業公會才可以營業,並取消自然人設置殯葬設施資格,修法前已存在的私人或團體所設置殯葬設施,未來除繼承外,移轉必須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同時明訂設施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管理費金額、用途,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讓消費者在資訊公開下做選擇,違者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5/today-life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