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

新北市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

大綱介紹:

本篇文章轉載自新北市議員王明麗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wangminli-1234567/article?mid=1513

時 間:100125日上午1030分至1230

  點: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41424會議室

議主持:召集人李局長乾龍

席人員:詳簽到表。

詳細介紹:

議記錄:

            程序事項:

         出席委員計10位,符合開會要件。

二、         原副召集人環保局張副局長旭彰請辭,本案副召集人改由民政局莊科長建築擔任。

貳、            業務單位說明

參、            審核委員討論

一、         環評列為主辦機關協助事項是否合理?

顧問團隊說明:1.參考其他殯葬BOO案件,亦將「環境影響評估」列為政府協助事項。2.環境影響評估為獨立委員審查制,故主辦機關僅協助民間機構送件等程序事宜,未來是否通過,市府並不保證。

二、         迄今,民間申請人共提出投資計畫書及二次修正意見回覆書,且本計畫案年限、財務報表、權利金與回饋效益等數據也已調整修正,建請民間申請人於訂約時提出修正後完整計畫書版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以利釐清權責且後續參閱。

肆、            民間申請人簡報(如附件一)

伍、            審核委員提問與民間申請人說明答覆

委員問:請再說明大客車停放位置。

民間申請人回覆:園區內設置之三格大客車停車位,係供接駁巴士及園區巴士停放。未來民眾若有停放大型遊覽車之需求,園區內10米道路邊可供臨時停放,本公司亦考慮於10米道路上劃設停車格位。其次,本案A基地部分僅做綠化,亦可做臨時停放大型車輛。

委員問:回饋計畫中有關免費接駁車之服務,民間機構規劃一個月480萬元,請說明其計算方式或承諾接駁班次。

民間申請人回覆:本公司規劃將提供20人座之小型巴士作為免費接駁車使用,「一個月480萬元之費用」係所委託公司評估之數目,後續將補提相關說明供主辦機關參考。其次,因應殯葬吉日、場次人潮集中,本公司允諾將配合人潮機動調配車輛。

委員問:本計畫案基地非屬民間申請人所有,依促參法第46條第3項規定,民間自提案件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民間申請人應於期限內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請說明目前取得土地相關權利之進度。

民間申請人回覆:本公司現已取得基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合計逾2/3)之初步使用同意,本公司將於籌辦期間與基地所有權人簽訂期限50年之土地租賃契約。

委員問:本案民間申請人規劃設置10座火化爐,加上鄰近三峽火化場之12座火化爐,未來將有22座火化爐同時運作。惟本案基地河對岸為三峽特區,屬人口聚集處所,建議民間申請人採用先進之大體處理技術,以避免空氣污染及惡化。

民間申請人回覆:本公司先前曾上網瞭解冷凍乾燥葬技術,據悉目前僅瑞典剛開始實施此技術,且此技術在現行法律下是否可行仍有疑慮。未來如該等技術執行上無法令上疑義,且已被臺灣民眾所接受採用,本公司樂意調整相關大體處理設備。

委員問:本府環評委員會目前審議個案時,已具體要求須取得綠建築「銀級」以上之標章,提醒民間申請人注意。

民間申請人回覆:感謝委員指教,本公司配合辦理。

委員問:簡報第35頁效益估算部分,建議再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民間申請人回覆:感謝委員指教,本公司將補提相關計算過程供主辦機關參考。

委員問:依據民政局殯葬設施需求表,民間申請人規劃之禮廳數量與內容似未完全吻合。

民間申請人回覆:對於各級禮廳可容納人數,本公司與主辦機關的定義不同。主辦機關需求如下:甲級禮廳(208)2間、乙級禮廳(60)10間、丙級禮廳(48)5間及靈堂(6)9間。本案本公司規劃如下:甲級禮廳(280)2間、乙級禮廳(108)4間、丙級禮廳(80)24間及靈堂(10)48間,經比對應符合主辦機關之需求。其次,本公司除靈堂外,最小型之丙級禮廳容納人數為80人,日後民眾若有使用更小型禮廳之需求,本公司可移動隔板以調整空間。再者,有關主辦機關希望設置4個不同宗教之祭拜廳與悲傷輔導室部分,本公司將配合民眾需求調整佈置擺設。

委員問:自律計畫似未具體說明。

民間申請人回覆:1.承諾提供優質殯葬設施(內部獨立品管單位,落實規設與施工品管)2.承諾提供良好營運品質(取得ISO國際認證,定期配合內外稽核)3.承諾確保消費者之權益(價格合理反應成本)4.承諾永續敦親睦鄰回饋(遵守共生共榮原則)5.承諾綠色環保興建營運(節能減碳永續再生)

委員問:本計畫案民間申請人規劃自有資金30%,是否可承諾於多久期限內達成此目標,若未達到,是否有退場機制?

民間申請人回覆:本公司將依本計畫分階段之需求,分階段資金到位,詳請參閱簡報第33頁。有關退場機制部分,本案若審核通過,本公司承諾後續如土地使用變更、環評未通過,本公司不向政府求償。其次,本公司會在簽約後3年內積極完成土變及環評程序,並取得建築執照;簽約後6年內,本公司將再取得殯葬設施經營許可與設施之使用執照。

委員意見:檢視民間申請人提送之彰化銀行融資意願書,內容附有許多條件且相對保守,與民間申請人簡報第33頁中「已獲得金融機構出具融資意願書」似有差距。

委員意見:本計畫部分基地目前為裕成工業所使用,本案若審核通過,建議民間申請人先至經濟發展局廢止該等事業計畫,以利後續程序加速進行。

委員問:有關民間申請人願意延長營運期間(8)、給付權利金(興建期間給付開發權利金450萬元。營運期間每年定額給付150萬元,並再加計當年度本計畫案總營業收入之0.3%,作為營運權利金)及修正回饋計畫(擴大協辦市府聯合奠祭)部分,民間申請人可否具體承諾?

民間申請人回覆:本公司願意針對營運期間、權利金及回饋計畫等事項簽署承諾書。

陸、            審核委員審核評分本計畫案

柒、            會議結論

一、         本案審核通過,但民間申請人應後針對營運期間、權利金、回饋計畫等事項簽署承諾書(如附件二)

二、         審核會授權本案工作小組進行議約。議約期間45天,倘無法於期間內完成議約,本計畫視為審核不通過。

三、         民間申請人應於簽約後提出修正後完整計畫書。

捌、            散會